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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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武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屈**、吕**支付原告四川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151.51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屈**、吕**负担(原告四川煌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屈**、吕**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1-28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