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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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飞行博达电子有限公司 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玉**医疗费(包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辅助器具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2614.40元(其中被告吕**已支付8645元,尚欠223969.4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原告玉**各项赔偿款时承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鉴定费2940元,由原告王珍妻负担882元(已交纳),由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58元,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承担给付责任(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计4081元,由原告玉**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81元,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被告安适(天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承担给付责任(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