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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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签订的编号GR2020112400000011S《贷款协议》于2021年11月28日解除;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钱**向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6666.64元及利息、逾期罚息(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的利息以本金166666.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已到期本金[已到期本金为2021年6月25日起至2021年11月28日止的应还本金(含解除之日的当期应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192%计算;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166666.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192%计算);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钱**向原告广州宝乾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409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2.72元和诉讼保全费1471.36元,合计3524.08元,由被告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