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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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赵*为申请执行人白*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执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对于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13民初29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天津市优学优选优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白*履行的给付义务,由第三人赵*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裁判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