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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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泸州创冠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泸州创冠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蒋**办理重庆市荣昌区×街道×路×号房屋(211房地证2014字第×号,登记权利人泸州创冠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过户至原告蒋**名下。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泸州创冠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