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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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和达生物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和达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8115318.15元; 二、被告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的保险费4500元、律师代理费80000元; 三、被告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以下资金占用费:①以167372.2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②以159119.3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③以132708.33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④以134243.2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⑤以752187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⑥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 四、被告重庆和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冯*、吴*对被告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五、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XXX房地证2XXX字第0XXXX号)面积9352m2的良种果苗用地使用权、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107厂工程征地红线外(2XXX房地证2XXX字第00XXX号)面积19268m2的良种场用地使用权、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鱼洞107厂工程红线外(2XXX房地证XXXX字第026XX号)面积2670m2的良种示范场用地使用权、位于重庆市巴南区XXXX大道XX号XX【渝(XXXX)巴南区不动产权第00112XXXX号】面积28.4m2的商业服务用房享有抵押权,并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前述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顺位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吴*持有的重庆和达房地产有限公司56.25%的股权、被告重庆市和达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和达房地产有限公司43.75%的股权享有质权,并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前述质押股权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重庆市巴南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34元,由被告重庆三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和达房地产有限公司、吴*、冯*、吴*、重庆市和达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3 |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