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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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章丘市玉鹏物资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商业汇票款324,035.17元及利息1715元(以324,035.17元为基数按照LPR上浮50%计算,暂自2021年8月21日计算至2021年9月22日共1715元,实际计算至全部给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章丘市玉鹏物资有限公司与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近十年存在长期混凝土交易,在双方交易过程中,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多次通过商业承兑进行结算,原告章丘市玉鹏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从章丘市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取得尾号为31464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票据依次经过多次背书最终到原告章丘市玉鹏物资有限公司,原告章丘市玉鹏物资有限公司于汇票到期日申请付款,但出票人拒付,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原告章丘市玉鹏物资有限公司可向所有人进行追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案涉商票的出票人及付款人是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除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等以外的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统一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出票人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地产集团的关联公司,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