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广州市业来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市业来玻璃有限公司、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16000元、利息1114.3元、罚息1934.3元、复利24.7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8日,此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7.50375%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利息1114.3元为基数按7.50375%的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州市业来玻璃有限公司、莫**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9068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财产保全费1180元,合计4120元,由被告广州市业来玻璃有限公司、莫**负担399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122元。该费用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广州市业来玻璃有限公司、莫**将所需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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