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山市石岐区乐薇餐饮娱乐中心
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谷道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权,立即删除9首侵权作品;2.向原告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300元及其他维权所产生的费用500元(包括取证费、取证消费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庭审时,谷道公司明确其主张的音乐电视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事实及理由:原告是音乐电视《我在满天风雪里想你》《我家在成都》《好吃最数孙记麻辣鸡》《父亲我想你》《锦怡》《锄禾日当午》《缘续》《忘不了,忘了》《情真情深》的著作权人,拥有著作权法规定之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权利。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复制并且向其客户提供案涉作品,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包括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中且公开向不特定对象提供,同时被告又是一家拥有50间以上包房的大型娱乐场所,故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时间长、规模大等特点,结合原告已支付律师费、取证费等必要的高额维权费用的事实,恳请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

被告乐薇餐饮娱乐中心辩称,一、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主体不适格。1.原告的行为涉嫌非法著作权集体管理;2.原告提交的声明书真实性无法确认,内容疑似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3.原告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是2020年出版发行的汇编歌曲合辑,无法查询到案涉专辑的出版信息,无法证明是合法出版物,故案涉专辑不能作为原告系涉案歌曲著作权人的依据;4.涉案画面内容是机械录制,缺乏个性化创作,属于录音录像制品,原告不享有放映权。二、原告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系自行拍摄并上传到网站后自动生成的文件,拍摄前未作清洁性审查,不能证明涉案歌曲由被告场所设备存储并播放。三、被告已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音著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并缴纳了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四、若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应参照音集协制定的版权付费标准,通过经营时间、传播范围、主观过错、作品数量及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畸高,不应支持。五、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旨是鼓励作品的创作及传播,谷道公司作为专门代理版权的诉讼公司,其通过商业维权诉讼获取了高额的判决赔偿款,其行为背离了著作权法的立法主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出版物《雨霖枫系列之安雨琪枫精选集下》由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内有5张光碟,共收录了75首音乐电视。该专辑外包装盒的封底上印有前述75首音乐电视的曲目名称、演唱者、ISRC码,并印有“著作权人:广州谷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ISBN978-7-7984-2445-4”等字样。涉案的《我在满天风雪里想你》《我家在成都》《好吃最数孙记麻辣鸡》《父亲我想你》《锦怡》《锄禾日当午》《缘续》《忘不了,忘了》《情真情深》等9首音乐电视被收录在内。

2020年12月18日15时许,谷道公司的员工及其他人员来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2号大信新都汇广场4楼的“星派对KTV”,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进入该KTV的“620”包房进行消费。进入包房后,在场人员通过包房内的点歌系统点播了包括涉案歌曲在内的多首歌曲,并在消费结束前查看了点播机上的已唱歌曲清单(清单显示已唱138首歌曲,包含涉案9首歌曲在内),在场人员使用手机对其进入该KTV和播放上述歌曲的整个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时长共约2小时54分50秒),并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该中心于同日签发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编号为TSA-04-20201218151553083NXCQ2A。该证书主要载明以下内容:1.“证据名称:TSA_VIDEO_20201218122058.mp4,申请人:广州谷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取证时间:2020-12-1815:15:53(UTC+8),取证位置:经度:113.383457,纬度:22.532917”。2.本证书时间戳由联合信任与国家授时中心共同建设的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证明本证书附件中时间戳所对应的电子数据由联合信任移动客户端“权利卫士”获取,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3.说明:通过时间戳(*.tsa)验证的电子数据是由“权利卫士”移动客户端产生,“权利卫士”使用自带的拍照取证、录像取证、录音取证功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电子数据对应的时间戳(*.tsa)存放在本证书附件中;本证书及对应的电子数据可在联合信任验证服务平台(×××.cn)进行验证或使用手机客户端“权利卫士”的时间戳验证功能进行验证。

2021年5月26日,谷道公司就取证的歌曲提起诉讼,案号为(2021)粤2071民初17372-17381号。诉讼中,谷道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权利卫士”取证软件拍摄的视频文件,并提供对应文件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经查验,谷道公司提交的上述视频通过了时间戳证书验证。乐薇餐饮娱乐中心确认视频所拍摄的场所是其经营场所。

经比对,谷道公司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父亲我想你》与其另案主张的音乐电视《梦落清秋》《舍得》《爱我中华爱我家园》(演唱者:星歌御毛)部分背景画面相同,音乐电视《我家在成都》由简单的图片切换而成。

另查,谷道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取证费、取证消费、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其中,律师费3000元,平摊到每个案件按300元计算;其他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平摊到每个案件按500元计算;经济损失按500元每首歌计算。但除律师委托代理合同外,谷道公司并未提供其他维权费用的支出凭证或有关经济损失的证据。

又查,谷道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5日,原名称为“广州谷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变更为现称。乐薇餐饮娱乐中心成立于2014年5月7日,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郭育铭,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大信南路2号大信新都汇广场4楼之一,核定经营范围为娱乐场所、餐饮服务、食品流通。

2020年10月11日,乐薇餐饮娱乐中心与音集协、音著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协议》,音集协、音著协许可乐薇餐饮娱乐中心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场所,以表演和放映的方式使用音集协、音著协管理的音像作品,许可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协议特别注明,鉴于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乐薇餐饮娱乐中心处于停业状态,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5月31日不属于协议许可期间,乐薇餐饮娱乐中心在该期间使用音像作品发生的著作权纠纷与音集协、音著协无关。另,前述协议中记载乐薇餐饮娱乐中心的包房数量为49间。协议签订后,乐薇餐饮娱乐中心已向音集协、音著协缴纳了许可期间的版权使用费。

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因被控侵权行为及本案受理时间均发生在2021年6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涉案的《雨霖枫系列之安雨琪枫精选集下》的包装上标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及出版发行人等规范的版权信息,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该专辑外包装上标示所载音乐电视的著作权人为谷道公司,在乐薇餐饮娱乐中心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谷道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享有合法的著作权。另外,谷道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其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救济,不属于基于多个权利人的授权而从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谷道公司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未违反法律规定,其诉讼主体适格。

关于乐薇餐饮娱乐中心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问题。本案中,谷道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所形成的证据属于电子数据。根据《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的记载,该证书验证的证据文件是由“权利卫士”客户端产生,“权利卫士”使用自带的拍照、录像、录音功能对客观事实进行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可见该证据文件来源合法、取证过程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同时考量该电子数据的可靠性,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乐薇餐饮娱乐中心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对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认定乐薇餐饮娱乐中心在其经营场所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了涉案音乐电视的点播服务。

经比对,乐薇餐饮娱乐中心在其经营场所播放的涉案音乐电视与谷道公司主张权利的音乐电视系相同音乐电视。因谷道公司明确其主张的音乐电视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故涉案音乐电视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其主张权利的基本前提。谷道公司所主张的音乐电视《我家在成都》基本没有故事情节,背景画面由图片切换而成,缺乏导演和制片者的个性化创作,并未体现基本的创造性劳动,尽管上述音乐电视的拍摄者也要付出一定与个性和智力劳动创造有关的劳动,但其创造性程度很低,并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由此,对于谷道公司有关音乐电视《我家在成都》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乐薇餐饮娱乐中心未经谷道公司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点播系统收录、复制涉案音乐电视,并向不特定公众播放涉案音乐电视,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乐薇餐饮娱乐中心辩称其已向音集协交纳了版权使用费,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无侵权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虽然乐薇餐饮娱乐中心与音集协签订了著作权许可合同,但音集协许可范围仅限于其管理的音像作品。由于涉案音乐电视的权利人并未授权音集协管理涉案音乐电视,乐薇餐饮娱乐中心亦未举证证明其播放涉案音乐电视时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乐薇餐饮娱乐中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涉案音乐电视是属于录像制品还是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仅涉及侵犯的具体权益问题,不影响乐薇餐饮娱乐中心侵权事实的认定。

关于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赔偿数额。由于谷道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利的情况,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乐薇餐饮娱乐中心的经营规模、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和涉案音乐电视的知名度及独创性、中山市经济发展状况、谷道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批量提起诉讼,以及乐薇餐饮娱乐中心已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版权使用费等因素,酌定乐薇餐饮娱乐中心应向谷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5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项、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石岐区乐薇餐饮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涉案音乐电视《我在满天风雪里想你》《好吃最数孙记麻辣鸡》《父亲我想你》《锦怡》《锄禾日当午》《缘续》《忘不了,忘了》《情真情深》的点播,并从其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

二、被告中山市石岐区乐薇餐饮娱乐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05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石岐区乐薇餐饮娱乐中心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州谷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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