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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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峰德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市品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峰德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320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州市品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品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峰德义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诉讼费的314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