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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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庞**合伙投资款305272元、保全保险费1525.17元、律师代理费18000元,共计324797.17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庞**在宁波银行2021年2—7月份的银行分期贷款21330元,下剩该银行的34期分期贷款自2021年8月起于每月28日月给付原告庞**3555元直至该分期贷款付清止;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庞**在南京银行2021年2—7月份的银行分期贷款16516.56元,下剩该银行的26期分期贷款自2021年8月起于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庞**2752.76元直至该分期贷款付清止; 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庞**其妻子名下在南京银行2021年2—7月份的银行分期贷款16800元,下剩该银行的12期分期贷款自2021年8月起于每月28日前给付原告庞**2800元直至该分期贷款付清止; 五、驳回原告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0.68元,诉讼保全费3570.34元,共计13471.02元,由被告***负担9408元,原告庞**负担4063.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