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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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泰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桥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3689.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2724.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17.5元,由被告***承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账号:62×××47)。逾期不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