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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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16日的信用卡(卡号:6226××××6095)欠款本金39333.13元、零售利息3539.71元、分期手续费1166.03元、年费2000元、杂费120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10日的信用卡(卡号:6229××××5493)欠款本金62000元、零售利息3387.67元、分期手续费3533.93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1日的信用卡(卡号:6226××××7227)欠款本金23880元、零售利息3029.22元、分期手续费790.88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1日的信用卡(卡号:6229××××5397)欠款本金42833.3元、零售利息4583.59元、分期手续费1089.38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1日的信用卡(卡号:6226××××8968)欠款本金111042.65元、零售利息11085.05元、分期手续费15895.67元、年费480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1日的信用卡(卡号:6226××××5325)欠款本金56395元、零售利息12904.43元、分期手续费1402.5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4日的信用卡(卡号:6229××××3845)欠款本金10192元、零售利息5212.9元、分期手续费621.35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五、被告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19日的信用卡(卡号:6226××××1677)欠款本金54265.45元、零售利息4465.15元、分期手续费2166.31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19日的信用卡(卡号:6229××××6851)欠款本金48221.71元、零售利息2911.9元、分期手续费3124.8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六、被告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14日的信用卡(卡号:6226××××8768)欠款本金81190.45元、零售利息5368.29元、分期手续费5100.18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七、被告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9日的信用卡(卡号:6226××××3292)欠款本金75219.22元、零售利息9248.33元、分期手续费4416.08元、年费2000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1日的信用卡(卡号:6226××××8924)欠款本金30936.9元、零售利息1834.02元、分期手续费437.93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9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9日的信用卡(卡号:6226××××3701)欠款本金1981元、零售利息162.69元、分期手续费78.28元,及以所欠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八、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佛山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84.75元(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钟**负担967.33元,被告麦**负担729.61元,被告张**负担1117.67元,被告陈**负担758.42元,被告曾**负担991.01元,被告杨**负担786.51元,被告黄**负担934.2元,并应分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