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恒固门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纵奇士木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恒固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纵奇士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829.41元;

二、被告李**、陈*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恒固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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