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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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舟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海口华灿商贸有限支付汇票金额81187.35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81187.3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计915元,保全费832元,合计1747元,由被告重庆舟恩商贸有限公司、温州国大标准件有限公司、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