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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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慕眠佳人家具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轩港家具材料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慕眠佳人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轩港家具材料店支付货款16393元及利息(以16393元为本金,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被告凌*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轩港家具材料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慕眠佳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