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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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勇鸿海绵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勇鸿海绵厂支付货款本金28815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勇鸿海绵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1.19元、财产保全费为1960.79元,合共4771.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9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