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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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鲁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房屋物业服务费1613.85元、车位服务费675元给原告佛山市鲁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鲁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佛山市鲁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何**负担。被告何**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将其负担的受理费25元支付给原告佛山市鲁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3-04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