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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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佰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谭*与被告佛山市佰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JX/W-2C339的《嘉信城市广场一期商铺委托租赁经营管理协议书》于2021年4月30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佰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谭*支付租金12212.9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租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佰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