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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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佳佳创水果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佳佳创水果行货款589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迳付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