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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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尹*向原告西安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209.2元、电梯费606.9元、卫生费126元、违约金131.9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反诉被告西安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尹*支付违约赔偿金额13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尹*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被告西安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安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由反诉原告尹*预交,经折算,被告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金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