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世强食品经销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15025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594.31元(以1502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自2020年4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原告与被告业务经办人张龙峻对接,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食品。后原告依约陆续向被告供货,被告累计欠付原告货款24358元,并出具欠条对拖欠货款事实予以确认。欠条出具后,2020年5月26日后原告又向被告供货合计621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为13145元,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因疫情期间断货,后与原告联系供货。欠付原告货款属实,但金额有异议,通过欠条和银行流水核对,被告支付了货款18330元,欠付货款为6028元。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记录、销货清单等证据。被告依法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26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原告向被告供应小食品等货物。2020年4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楼下超市欠魏一峰(世强食品)货款24358元,拟于4月18日还款若干。欠条出具后,被告共向原告支付18330元。

另查,2020年5月26日,原告另行向被告供货产生货款6217.7元,被告未支付货款。2020年7月16日,原告另行向被告供货,产生货款900元,被告当日向原告支付900元(包含在18330元内)。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小食品等货物,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予保护。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足以确认截止2020年4月16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4358元。欠条出具后,被告共支付原告货款18330元,扣减其中支付2020年7月16日产生的货款900元,被告已支付17430元,下余6928元货款被告应予支付。另,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告供货产生货款6217.7元,被告亦应予以支付。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3145.7元。由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之利息损失,结合被告出具的欠条对最终付款期限约定不明,之后仍发生供货产生新的货款的事实,故本院酌定被告应承担的利息为:自2020年7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14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莲湖区XX楼XX店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世强食品经销部货款13145.7元,并承担自2020年7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145.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之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西安曲江新区(大明宫)世强食品经销部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本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元,被告承担16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本案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0-28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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