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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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元华钢艺家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市元华钢艺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易*支付货款781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8101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2日起按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段*对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876.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元华钢艺家私有限公司、段*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