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6月8日贷款本金119997.95元、手续费22724元、利息2101.42元,后续的手续费、利息,按领用合约、信用卡优客分期业务协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的其他诉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4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负担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负担受理费33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