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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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恒信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绍兴市百兴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嵊州市恒信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应赔偿***、***因王自炎死亡产生的医疗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657110.5元,其中275860.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赔付,余款381249.7元,除已付50000元外,嵊州市恒信市政建设养护有限公司还应再赔付331249.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075元,由两原告负担1295元,第一被告负担4780元,限第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应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150元,如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