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达龙小吃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达龙小吃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人身损害赔偿金28,430.22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69元,减半收取计584.50元,司法鉴定费1,950元,由原告王**负担329.50元(已预交),由被告上海达龙小吃店负担2,20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