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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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西浦北旭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昭平县新恒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北金浦华苑物业服务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向原告广西浦北县浦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11月至2018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1640元及违约金238.60元、生活垃圾费820元,合计2698.6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