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市轩怡服装制衣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履行:1、被执行人南昌市轩怡服装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两笔信用证交单后贷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和一笔信用证打包贷款本金人民币480014.17元,合计人民币1080014.17元;2、被执行人南昌市轩怡服装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信用证交单后贷款和信用证打包贷款服务费人民币5365.85元;3、被执行人南昌市轩怡服装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信用证交单后贷款逾期违约金(分别为:以本金人民币412093.3元为基数、按逾期利率0.06%/天计算,自2017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187906.7元为基数、按逾期利率0.06%/天计算,自2017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和信用证打包贷款逾期违约金(以本金人民币480014.17元为基数、按逾期利率24%/年计算,自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4、支付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1500.12元、公证费人民币896元、仲裁费42692元、执行费18951.1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