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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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仁怀市玉枫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仁怀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与仁怀市林业局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仁怀市林业局将位于仁怀市苍龙街道的原桥坡木材检查站办公场地出租给被告作为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为449.10平方米,租赁期为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19年10月18日,仁怀市林业局将上述资产移交给原告经营管理。后来原告对上述资产租金进行评估,估价为年租金80880元。上述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就上述房屋租赁事宜到公司洽谈,被告一直不予理睬,现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为,原告是基于仁怀市农业局与被告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提起诉讼,但原告提供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上并未载明仁怀市农业局已将《场地租赁协议》上载明位于苍龙街道原桥坡木材检查站办公场地移交给了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所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关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应当认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仁怀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3元(已减半预收),退回原告仁怀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以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