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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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利辛县新景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偿付原告丁**货款(及运费)112,318.40元(以112,318.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利辛县新景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73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武**、利辛县新景睿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