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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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借款本金59719.27元。 二、被告唐**、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利息(其中,截至2021年8月1日的利息880.09元;从2021年8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标准计算)。 三、被告程**对被告唐**、赖**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唐**、赖**、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元(已减半),由被告唐**、赖**、程**负担。由被告唐**、赖**、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 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