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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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冉*于2019年11月23日签订的《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2日解除; 二、被告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物750型搅拌机1台,800升配料机1台,4米工字钢2根; 三、被告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截止2021年5月2日止尚欠的租赁费1548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960元,机械保养费4500元,共计190260元(被告冉*已支付给原告的押金15000元在支付时予以扣减); 四、被告冉*支付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从2021年6月1日起至租赁物实际归还之日止按750型搅拌机一台月租金6000元,800升配料机一台月租金3000元,4米工字钢2根月租金200元的标准计算的租赁物占用损失费; 五、被告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