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冉*于2019年11月23日签订的《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合同》于2021年5月2日解除;

二、被告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物750型搅拌机1台,800升配料机1台,4米工字钢2根;

三、被告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截止2021年5月2日止尚欠的租赁费154800元,并支付违约金30960元,机械保养费4500元,共计190260元(被告冉*已支付给原告的押金15000元在支付时予以扣减);

四、被告冉*支付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从2021年6月1日起至租赁物实际归还之日止按750型搅拌机一台月租金6000元,800升配料机一台月租金3000元,4米工字钢2根月租金200元的标准计算的租赁物占用损失费;

五、被告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涪陵区福豪建筑设备租赁站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被告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2-03-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