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余**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6日解除。 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截止2021年9月10日租赁的建筑设备租金366329.53元。 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租赁建筑设备钢管41654.3米、扣件34541套、顶托577套、套筒138个、钢丝绳4根;如租赁物不能返还,按上述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赔偿并从2021年9月11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或支付折价赔偿金之日止的物资占用损失; 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违约金30699.7元; 五、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建筑材料缺失扣件螺丝8449套(计5069.4元)、顶托螺丝251个(计753元),共计5822.4元; 六、驳回原告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44元,减半收取3672元,由被告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