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
贵州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与被告余**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6日解除。

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截止2021年9月10日租赁的建筑设备租金366329.53元。

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租赁建筑设备钢管41654.3米、扣件34541套、顶托577套、套筒138个、钢丝绳4根;如租赁物不能返还,按上述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赔偿并从2021年9月11日起至返还租赁物之日止或支付折价赔偿金之日止的物资占用损失;

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违约金30699.7元;

五、被告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建筑材料缺失扣件螺丝8449套(计5069.4元)、顶托螺丝251个(计753元),共计5822.4元;

六、驳回原告涪陵区福凯建筑材料租赁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44元,减半收取3672元,由被告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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