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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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铭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寒木春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罗小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告仙游铭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被告京东公司断开侵权商品链接并删除侵权图片;2.判令被告仙游铭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0元,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256元、公证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2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仙游铭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罗小黑”系列作品的著作权人。罗小黑是一只通体漆黑的可爱小猫,两只眼睛占全身比例的二分之一,罗小黑卡通作品于2010年创作而成,问世后,经过原告不懈努力推广,在网络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通过多年的市场化运营,“罗小黑”品牌形象衍生品通过原告自主研发、授权制作等方式已涉及服装、文具、玩偶、网络表情等几十个领域,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原告近日发现被告仙游铭德公司于京东公司网络平台“京东”(id.com)开设的“铭德礼品专营店”,未经许可使用“罗小黑”卡通形象生产商品并进行销售,非法攫取了“罗小黑”作品本身的品牌价值,给原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涉案侵权产品得以区别于同类型产品的主要原因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罗小黑”美术作品,体现出了该款产品的独特性,“罗小黑”美术作品对于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作为此,故特向法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鉴于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已经删除,撤回对京东公司的起诉,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仙游铭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罗小黑”作品著作权的商品。 被告仙游铭德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 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原告寒木春华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555号公证书,内载“罗小黑”作品登记证书,证明“罗小黑”美术作品著作权属于原告。 2.(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3885号公证书,证明二被告的侵权事实。 3.(2020)沪张江证经字第3885号公证费发票(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证明原告因本案支付公证费1256元。 对于有争议的事实,被告仙游铭德公司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将在下文结合事实认定等一并综合阐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9月14日,寒木春华公司对动漫形象“罗小黑”进行作品登记,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2-F-00242902,首次发表时间为2011年3月14日,著作权人是寒木春华公司。 被告仙游铭德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在京东公司网络商城平台上在其经营的“铭德礼品专营店”,售卖“罗小黑”毛绒玩具。原告寒木春华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公证方式在被告仙游铭德公司经营的京东店铺购买了商品“罗小黑”毛绒玩具,并于2020年5月29日收到该商品。另查,原告认可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已经删除。 经比对,被诉商品为黑色小猫毛绒玩具一个,被诉商品的卡通形象的整体轮廓、姿态、头身比例,眼睛、嘴巴等细节方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罗小黑”美术作品高度相似。 关于合理支出,原告主张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256元,公证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29元。并提交金额为1256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原告主张支出的公证购买费为被诉商品价格23元加上运费6元共计29元。 本院认为,因侵权事实发生在2020年,因此本案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原告系涉案“罗小黑”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本案中,被诉商品为罗小黑卡通形象毛绒玩具,从整体造型到眼睛、嘴巴等细节等方面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罗小黑”卡通形象基本相同,两者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仙游铭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的“罗小黑”卡通形象具有合法来源,因此被告仙游铭德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原告认可原告认可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已经删除,撤回对京东的起诉,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仙游铭德公司生产,原告主张判令仙游铭德公司停止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认可被诉侵权产品链接已经删除,其主张仙游铭德公司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提交的证据难以计算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被告仙游铭德公司的实际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卡通形象的独创性程度、知名度,被告仙游铭德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原告主张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256元,公证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29元,鉴于原告因本案进行了公证并因此提交了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等,因此对于其主张的公证费和公证购买费,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依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并考虑其确委托律师出庭的情况酌情予以确定。 被告仙游铭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到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仙游铭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仙游铭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仙游铭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原告北京寒木春华动画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7元(已交纳),被告仙游铭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01 |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