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调解书

发布于:2022-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调解书

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或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不服金额:53605.68元);二、请求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案涉工程财审终审结论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被上诉人对该结论盖章确认,即被上诉人认可,以终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故上诉人不应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2017年8月,鞍山市财政局委托辽宁万隆天翔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初审决算,决算金额为791155元,被答辩人在结算审核定案表盖章确认,故案涉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达成“以财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又因市政项目的财审程序需经初审、终审二轮审核确定,故2018年,鞍山市财政局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对该项目作终审决算,终审结论已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被上诉人在终审结论上盖章,盖章行为代表被上诉人认可,以终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所以,上诉人不应支付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10月11日的利息。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工程款291155元。

二、如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未给付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工程款291155元,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将按照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给付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工程款291155元及利息(利息以29115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本案纠纷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419元,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负担12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14元,减半收取570.07元,由鞍山市城市建设发展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2-03-07
发布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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