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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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固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固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支付暂计至2021年3月30日的利息36741.33元,本息合计486741.33元; 二、2021年3月31日起,被告徐**以未清偿本金的金额、按年利率11.284%%,向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固信用社计付罚息至本金清偿之日; 三、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固信用社支付因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4328元; 四、被告蒲**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如被告徐**、蒲**不能如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固信用社有权从评估、拍卖被告徐**名下位于兰州市永登县的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固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10元,保全费30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