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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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饶平县竞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与饶平县竞发建筑工程公司第三施工队(负责人李**)1996年12月10日签订的《以土地使用权抵工程款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涉案土地(位于饶平县西侧即原告综合楼B座南面281.66平方米的土地)及其上面附着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返还原告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 三、反诉被告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结欠反诉原告李**建筑工程100000元。 四、反诉被告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李**因案涉土地增值可享有336798元; 五、反诉被告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反诉原告李**支付缔约过失赔偿款184338元。 六、驳回反诉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李**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全部预交,被告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预交方,本院不再另行退收);反诉案件受理费16549.26元,由反诉原告李**负担6527.9元,反诉被告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负担10011.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已由反诉原告李**全部预交,反诉被告饶平县机电设备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预交方。),反诉原告李**已预交31075.50元,多出14526.24元予以退回。评估费用4027元,由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没有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