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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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与被告熊*、左*于2015年12月17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熊*、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贷款本金154238.01元、罚息2110.07元、利息15316.26元(利息、罚息暂计算截止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直至利随本清);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对被告熊*、左*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熊*、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42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2元,由被告熊*、左*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