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
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广西荣达路桥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2665元,并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30%即4.45%支付违约金5903元(本金132665元×4.45%=5903元),以上合计138568元;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15日,原告的前身广西天等县现代交通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当时作为发包人的南宁市江南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圩镇镇宁村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建新农村试点通行政村道路建设项目苏圩镇镇宁村通村公路工程,设计里程7.34公里,合同价为1600665元。原告承建该农村道路扶贫工程后,即按照约定投入建设施工。该工程于2007年2月竣工,同年经过有关部门及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验收合格。2008年6月保质期满无质量问题。被告也通过财政支付了工程款1468000元,尚欠工程款132665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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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未付。而且当时作为发包人的南宁市江南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解散,权利义务由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承接。对于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拖欠原告该工程余款132665元未付这一违约行为,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追索,且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均口头及书面同意支付,但就是未实际履行。为此2020年8月17日,原告依法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信访局上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信访局对此事非常重视,将有关问题转送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处理。2020年10月16日,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对此事书面回复原告《信访事项处理情况通知书》中承诺,先由两被告从财政资金支付该项目欠款132665元给原告,然后两被告保留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至今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却没有履行该支付承诺。此外签订本案合同的实际发包方是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当时签订合同的发包方南宁市江南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系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具体负责江南区扶贫相关工作,非独立法人,其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承担。且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7日在协调工作会议上决定由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从财政资金中支付案涉项目欠款132665元,并保留向镇宁村村委追偿的权利。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案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全部支持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南区交通运输局辩称:一、被告江南区交通运输局不是合同签订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首先本案案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原告与南宁市江南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圩镇镇宁村委会签订,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并非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委托他人签订协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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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不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依据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不具备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其次南宁市江南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未被撤销,不存在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承接其权利义务的情况。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要求付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二、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并未同意或承诺支付剩余工程款。案涉工程为南宁市2006年新农村试点通行政村道路建设计划项目,属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政府根据《南宁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对项目安排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公里财政补助金2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7条第(3)项也明确约定:“本工程工程款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两部分,由城区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支付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由村委负责支付群众自筹资金部分”。案涉工程设计里程7.34公里,施工合同价为1600665元,财政补助资金按7.34公里计算共1468000元,城区政府已经支付给原告,剩余132665元属于群众自筹资金。因此城区政府已经履行财政补助资金的支付义务,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无证据证明城区政府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是对林宗立信访事项的答复,双方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而且答复对象也不是原告,不构成对原告的承诺。原告主张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承诺支付剩余工程款无事实依据。三、协调会形成的决议仍需城区政府的审定通过方可实施。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解决苏圩镇镇宁村通村公路欠款问题协调工作会,会议性质属于协调工作会,会议内容为就群众自筹资金的筹集措施、方法进行商讨。会议虽然拟定了还款方式,但因涉及财政支出,该还款方式是否可行最终还需城区政府的审定通过,也需要第三人表决同意,因此该会议形成的决议并不保证最终获得实施。根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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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的职责是代为拟定会议纪要、收集相关材料上报城区政府申请拨款的行政职责,不存在支付原告工程款的民事职责。四、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南宁市江南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被告南宁江南区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根据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知道,南宁市江南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已经重组为南宁市江南区乡村振兴局,南宁市江南区乡村振兴局才是本案适格主体。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江南区政府辩称:一、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与南宁市江南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圩镇镇宁村村委会(以下简称“镇宁村委”)签订,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不是合同当事人,不是涉案工程的发包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且《中共江南区委办公室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南宁市江南区扶贫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证明江南区扶贫办已重组为江南区乡村振兴局,并挂牌于江南区农业农村局。原江南区扶贫办的权利义务已由江南区乡村振兴局承接,即涉案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江南区乡村振兴局享有和承担,江南区乡村振兴局才是适格主体。二、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首先,涉案工程于2007年6月竣工验收,发包人最后一次付款即退回质保金的时间为2008年8月11日,原告应在收到退回质保金时已经知道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根据当时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诉讼时效自此开始起算,期限为两年。其次,原告于2013年才向两被告主张支付工程款,本案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告于2021年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三、退一万步讲,即便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是适格主体,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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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应由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承担剩余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第47条第(3)项约定:“本工程工程款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两部分,由城区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支付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由村委负责支付群众自筹资金部分。”另根据《南宁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项目为南宁市2006年新农村试点通行政村道路建设计划项目,其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为每公里20万元。结合涉案项目工程量为7.34公里、工程款已支付1468000元的事实,可知政府方已足额支付了应承担的1468000元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剩余132665元则属于群众自筹资金,其支付义务在于镇宁村委。至于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曾组织各部门就涉案工程款支付问题进行商讨,出具会议纪要同意由财政资金支付欠款,政府保留向镇宁村委追偿权利的情况。会议纪要属于内部文件,仅作为记录会议情况之用,不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会议纪要不构成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的付款承诺,原告不能据此要求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承担付款责任。四、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不存在违约,无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前所述,涉案项目的政府财政补助资金已足额支付,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不存在违约的情形,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错列被告,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对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第三人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委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全面质证,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附卷存档,结合双方的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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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前身系广西天等县现代交通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5月18日变更名称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2006年12月15日,南宁市江南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第三人苏圩镇镇宁村村委将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通村公路工程承包给广西天等县现代交通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及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是: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通村公路工程,工程地点: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工程内容:包工包料,路基、水泥路面、涵洞、边沟及边坡排水等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南发改农经[2006]31号、47号,资金来源:政府补助资金及群众自筹资金;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该工程的邀标公告和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为准,包工包料,包括路基、水泥路面(宽度为3.5米,厚度为18厘米)、涵洞、边沟及边坡排水等工程;3.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6年12月15日(具体以开工令口期为准),竣工日期:2007年2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5.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中标价:21.80万元/公里,合同价为壹佰陆拾万零陆佰陆拾伍元整(¥1600665元),最后以实际完成工程量来结算;6.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邀标公告、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进度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额不能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以15天为支付进度款的周期。具体支付办法执行南宁市、江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8.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办法。在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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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金额,在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内预留保修金。保修金为:工程总承包金额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无。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应当将保修金及其银行利息退还承包人;9.违约。(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实行工程预付款。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重新返工,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决;10.争议。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方式解决;11.补充条款。(1)按照江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工程所在地的镇政府也是工程建设的管理部门,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接受、服从镇政府的管理。(2)江南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江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公路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监督本合同的履行。(3)本工程工程款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两部分,由城区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支付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由村委负责支付群众自筹资金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留足质量保修金后,其余的工程款按规定给予结清;等等。

《江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由江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6年4月27日印发,主要内容为:1.资金管理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江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由乡镇一级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2)本办法管理的资金适用于列入南宁市江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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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各渠道来源资金,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群众自筹资金如果上交镇政府专户的按本办法管理,如果不上交的则由村民自行管理;2.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程序。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采取报账制,报账程序如下:(1)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凭正式发票到项目所在镇政府报账,并附上工程进度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材料必须经项目建设管理小组组长、监理单位签字)。(2)项目所在镇政府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填写用款计划表,由镇长、监理单位签字,镇政府盖章后报城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城区新农村建设办公室报城区政府领导审批后,由城区财政局按审批资金数额拨付工程款到项目所在镇财政所财政专户,镇政府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支付支付。各镇政府必须根据项目进度分数次进行报账,必须确保项目按质按量完成建设任务。

《南宁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27日印发,主要内容为:1.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是指2006年至2007年自治区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整片推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2.本办法所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新农村建设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南宁市、武鸣县和原邕宁县辖区通过各种渠道筹措专门用于新农村建设试点的各项专项资金;3.项目归口管理原则。新农村建设试点项目根据类别对口归属相应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市本级和试点县(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验收;试点县(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项目的资金的使用申请、核算和报账工作;4.资金(物资)补助、建设标准(含中央、自治区、市、县区补助和农民自筹)。通行政村四级水泥(油)路项目按自治区下达的每公里投资20万元严格控制投资。如果确实无法完成,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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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发﹝2006﹞17号)的要求办理;5.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县(区)级报账制管理和县(区)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6.工程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筑工程发票、工程造价审核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定结论等资料向县(区)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账,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拟定申请报账报告和填列报账清单,经县(区)审计部门审计后送县(区)财政部门审核,经县(区)领导审批后报账。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拨付工程尾款。工程完工交付使用1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县(区)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送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拨付质量保证金,等等。

合同签订后,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财政所分别于2007年2月6日、2月14日和4月4日汇款400000元、500000元和320000元至天等县现代交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007年3月28日天等县现代交通有限公司提出工程变更报告,称“公路工程原设计总长7.342501KM,现实际完成施工长度7.526501KM,增加工程量0.184KM。按照原投标价21.80万元/KM计算,增加金额4.0112万元”,监理单位意见处有蒙东签名和“情况属实”内容,建设单位代表意见处有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民委员会盖章和“情况属实”内容。

2013年1月21日,广西荣达路桥公司向江南区政府、交通局提交《关于拖欠工程款的诉求书》,要求其于2013年春节前付清所欠工程款。同年7月16日,广西荣达路桥公司再次向江南区政府、交通局提交《关于拖欠工程款的诉求书》,要求尽快协调支付欠款。2016年1月6日,广西荣达路桥公司向江南区政府办、交通运输局提交《关于要求拨付镇宁村公路工程欠款的请示》,希望江南区政府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核支付尚欠工程款137000元。2016年8月9日,广西荣达路桥公司向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提交《关于要求支付拖欠多年工程款的请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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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圩镇镇宁村通村公路工程欠款132665元。2018年4月10日,广西荣达路桥公司向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及有关部门提交《关于要求支付拖欠多年工程款的请示》,称其于2006年12月15日承建苏圩镇镇宁村通村公路工程,合同审定为1600665元,该工程于2007年3月初竣工并于同年6月初通过技术验收合格,2007年2月6日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支付进度款400000元,同年2月14日支付500000元,同年4月4日支付320000元,2008年2月1日支付167000元,2008年8月11日支付质保金81000元,累计共支付1468000元,合同价1600655元减去已实际支付的1468000元,还拖欠132665元至今未付清,另广西荣达路桥公司于2007年3月28日竣工验收,实际增加工程量40112元,请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支付欠款132665元及增加工程量款40112元,合计172777元。2019年3月1日,广西荣达路桥公司向江南区政府办提交《关于苏圩镇镇宁村通村公路拖欠工程款的说明及请示》,请示城区政府及时落实支付其承建的苏圩镇镇宁村通村公路工程欠款132665元。

2020年8月17日,林宗立(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就广西荣达路桥公司承建苏圩镇镇宁村通村公路工程的工程款到江南区信访局信访,同日江南区信访局回复称将转送江南区交通局处理。2020年10月16日,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向林宗立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核查,您所反映的苏圩镇至镇宁村委公路工程是南宁市2006年新农村试点通行政村道路建设计划项目,设计里程7.34公里,由广西天等县现代交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同价为1600665元。项目业主为城区扶贫办和苏圩镇镇宁村委会。工程于2007年2月竣工,同年6月经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验收里程与设计里程相符。2008年6月,保质期满无质量问题,项目实际已支付工程款1468000元(财政资金),尚欠工程款132665元(村民自筹)。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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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为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江南区政府组织召开了解决苏圩镇镇宁村通村公路欠款问题协调工作会议,就解决群众自筹资金的筹集措施、方法进行商讨。会议拟定了还款方式,一是财政资金支付该项目欠款132665元,城区政府保留向镇宁村村委追偿的权利。二是由苏圩镇组织镇宁村村民代表开会,告知政府代还欠款并保留追偿权利事宜,与会村民代表签字确认知晓该情况。三是交通运输局负责代拟会议纪要,并收集相关材料重新上报城区政府申请拨款。2020年8月,我局草拟了《苏圩镇至镇宁村委公路工程相关事宜备忘录》并征求苏圩镇政府及苏圩镇镇宁村委员会的意见,但日前并未收到答复。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苏圩镇、镇宁村委对接,协调解决该欠款问题”。

另查明:南宁市江南区重组为南宁市江南区乡村振兴局,在南宁市江南区农业农村局挂牌,主要负责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关具体工作。

还查明:庭审中经本院依法释明,原告明确要求第三人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委承担本案的清偿责任,但认为应先由两被告先行支付,后由两被告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2.两被告以及第三人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陈述意见以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案中第三人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委经本院合法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陈述意见,视为其自愿放弃了相应的诉讼权利。

一、关于原告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当时我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本案中,案涉苏圩镇镇宁村通村公路工程保质期满系2008年6月,至原告第一次向被告提交《关于拖欠工程款的诉求书》之日,虽已超过两年,但被告江南区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10月16日向原告员工林宗立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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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告知书》体现了被告江南区人民政府承诺还款的内容,即由财政资金支付案涉项目欠款132665元,因此两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拖欠工程款支付主体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关于第三人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委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来看,支付案涉工程款的合同义务主体应当是南宁市江南区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苏圩镇镇宁村村委会。因此,作为合同相对方的第三人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委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首先,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合同明确约定,涉案项目的款项由两部分构成,即政府补助和群众自筹,对于群众自筹部分由村委负责,对于款项的来源原告亦是知晓的。如该合同第三部分专业条款第47条补充条款第三项约定“本工程工程款包括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两部分,由城区政府负责按有关规定支付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由村委负责支付群众自筹资金部分,按本合同规定留足质量保修金后,其余的工程款按规定给予结清”;其次,从实际款项的履行来看,涉案工程款合同价为1600665元。项目实际已支付工程款1468000元,均为财政支付,目前拖欠的132665元系自筹部分款项,该款项应有第三人负责支付;第三,从实际受益方来看,第三人系涉案工程的实际受益人,其应对涉案款项承担清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本案债务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二)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是否应承担责任。江南区交通运输局既不是本案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实际付款主体。在出具给原告的信访答复函内容来看“江南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代拟会议纪要,并收集相关材料重新上报城区政府申请拨款”,因此交通运输局承担的只是一个协调的职能,且从实际情况来看,江南区运输局也履行了相应请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江南区运输局承担清偿本案的债务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江南区政府是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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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南宁市江南区重组为南宁市江南区乡村振兴局,江南区的职能以及权利义务均有江南区乡村振兴局承接,但从本案债务实际履行来看,属于江南区应承担的部分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而作为被告江南区政府其自愿做出承诺,即对于拖欠的自筹部分款项132665元由财政资金先行支付。且该承诺由江南区交通运输局以《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告知书》的书面形式告知了原告且原告未提出异议,故该承诺的内容在原告与被告江南区政府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原告依据《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告知书》要求江南区政府先行垫付拖欠的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当然,作为江南区政府履行了付款义务后,其可以根据相关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江南区政府之所以作出付款承诺,本身就是在履行政府职能,积极化解矛盾,解决原告的困难。同时,江南区政府虽自愿做出了付款的承诺,但具体付款时间双方并未约定,且在向本院起诉前,原告亦未就江南区政府做出的付款承诺进行催收。现原告向法院起诉,履行催收义务,被告江南区政府应当根据承诺履行付款义务,但应给被告江南区政府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2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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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对第三人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村民委员会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履行本案债务后可以向第三人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村民委员会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西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第三人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镇宁村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22
发布日期 202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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