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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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鑫矿源矿业有限公司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平县鑫矿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2976471.8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7日,此后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6.1625‰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阜平县鑫矿源矿业有限公司如不能履行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就“冀(2018)阜平县不动产权第0××2号”林权和“冀(2018)阜平县不动产权第0××6号”林权拍卖、变卖、作价或其他方式等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郑**、吕**对第二项抵押物价值之外的剩余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阜平县鑫矿源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吕**对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阜平县鑫矿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被告赫**对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阜平县鑫矿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驳回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659元,由被告阜平县鑫矿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