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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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金利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凉城县全宇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金利烟花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金利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凉城县全宇烟花爆竹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保全申请费1820元,合计4323元,由浏阳市金利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