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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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王**、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883.26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1年12月31日起计付罚息、复利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王**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2元,减半收取911元,由被告王**、王**、王**共同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港北人民法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裁判日期 | 2022-02-23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