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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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与被告彭**、宋**、沈阳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彭**、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尚欠贷款本金263459.26元,利息18147.61元(截止2020年2月17日,从2020年2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对位于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4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1928元,由被告彭**、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