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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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窦*、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理赔款1,851,272.20元; 二、若被告窦*、钱*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窦*、钱*协议,以登记于被告窦*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窦*、钱*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8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148元,由原告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66元,由被告窦*、钱*负担21,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