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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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曦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曦光公司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2.二审诉讼费由信德置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遗漏曦光公司提交的多份证据,判决错误。曦光公司已提交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武江区税务局《复函》及信德置业公司2020年第二季度财务会计报表,证明信德置业公司自成立后的2011年1月起至2021年3月,只在2020年第二季度报送过财务会计报表,且该季度的所有数据均为“0”,表明信德置业公司无经营状态持续多年。股东在成立时投入的股份资金及后续投资不知去向,股东权益收到严重损害。曦光公司提供的证据已证实,信德置业公司住所地所涉房屋的租赁期限至2017年7月31日止,信德置业公司未提交新的房屋租赁合同,表明信德置业公司自2017年8月1日起没有实际住所地,没有办公场所。2018年,信德置业公司最后一名员工离职,公司已三年多没有员工。信德置业公司股东之间、股东与执行董事和监事之间长期存在矛盾冲突。信德置业公司的执行董事黎文杰、监事岑锦华均为失信人,源拓公司股东陈建坤、何建华也是失信人,信德置业公司组织机构存在问题,无法组织生产经营。一审法院认定何建华实际控制的佛山市百勤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勤公司)、岑锦华实际控制的佛山市希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域公司)是信德置业公司的关联公司,事实认定错误。曦光公司曾请求信德置业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向百勤公司和希域公司行使追偿权,但其未作为。百勤公司、希域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信德置业公司执行董事、监事未依法申报债权。信德置业公司提交的“2021年临时股东会议题”等证据显示信德置业公司股东长期利益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二、一审判决认定曦光公司拒绝信德置业公司及其股东收购曦光公司股权,系事实认定错误。曦光公司有调解意向,但信德置业公司未能提出具体的股权回购方案,且信德置业公司认为没有继续进行调解的必要。

曦光公司一审提交的判决书及裁定书显示,人民法院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正是从公司没有经营地点、公司长期以来没有正常经营、股东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冲突、经法院调解股东之间无法就转让股权或一方退出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僵局无法打破等方面进行认定,涉案纠纷符合前述情形。信德置业公司在2017年10月至2021年1月25日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未召开股东会议,曦光公司也被完全排除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前述事实显示,公司经营困难不是暂时性、短期性困难,而是长期无法解决的困难。

三、关于信德置业公司继续存续是否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问题。信德置业公司已无资产,信德房地产公司也是资不抵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持续受损,还存在巨额资金不能收回的重大风险。信德置业公司股东会未能依据《公司章程》第十八条约定每月定期召开股东会并有效行使职权。源拓公司、泛华公司利用其控制信德置业公司75%股权的优势地位排挤曦光公司参与公司决策。

四、信德置业公司僵局亦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外部诉讼或股东协商等方式解决。公司人合性基础已丧失,股东之间无法继续合作。

信德置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信德置业公司不属于资不抵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申请公司清算的条件。信德置业公司仍有资产,仍在经营状态下。

信德置业公司仍正常运作,公司有办公设备、员工、租金及物业管理收入,公司名下登记有市价5亿多元的停车场及商铺。2021年1月25日,信德置业公司仍召集包括曦光公司在内的股东参加公司股东会,形成《韶关市信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并达成了相关协议,可见股东之间议事通畅,不存在障碍。

源拓公司、泛华公司、信德房地产公司述称,其意见与信德置业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曦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散信德置业公司;2.本案诉讼费用由信德置业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信德置业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由何建华独资设立。2011年5月23日,何建华将其在信德置业公司股权分别:转让20%给泛华公司,泛华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转让25%给曦光公司,曦光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50万元;转让55%给源拓公司,源拓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50万元;信德置业公司股权结构的变更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股权结构至今未变更。2014年2月22日前信德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建华,之后变更为黎文杰。

2011年7月15日,信德置业公司设立信德房地产公司(信德置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信德房地产公司涉诉讼案(包含破产)多宗。

信德置业公司在经营期间将其所有“四宗地块”通过股东会决议为关联公司百勤公司、希域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因该两关联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法院依法拍卖信德置业公司的地块,信德置业公司代关联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1.8亿元。之后,曦光公司曾请求信德置业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向关联公司追偿,公司的执行董事及监事均没有作为,曦光公司作为公司股东亦未向关联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现关联担保的两家公司均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信德置业公司未申报债权。信德置业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了股东会。

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1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信德置业公司及其股东愿意收购曦光公司的股权,但曦光公司以信德置业公司及其股东无收购能力为由予以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曦光公司主张解散信德置业公司是否具备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法定条件。公司解散是公司消亡的途径之一,公司解散将导致公司进入清算程序,直至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公司解散不仅涉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还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因此,除公司自行解散外,对于股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强制解散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公司解散的提起及解散条件均作出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曦光公司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的诉讼。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曦光公司以信德置业公司无财产,资不抵债为由,以及信德置业公司的子公司信德房地产公司涉诉案件多为由,并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法定条件,且公司经营管理上并未出现严重困难,不能因出现的暂时性、短期性的困难即以解散公司作为代价,且曦光公司亦无充分证据证明股东之间的纠纷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结合一审法院主持调解的内容,信德置业公司及其股东同意收购曦光公司的股权,但曦光公司不同意,据此,曦光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信德置业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僵局的结论,曦光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粤0203民初623号民事判决: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曦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佛山市顺德区曦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曦光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21)粤0204执恢198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恢复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笔录,拟证明恢复执行后,到目前为止信德置业公司在该案中未缴交任何金额,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财产申报表陈述无不动产、商铺被查封、无其他财产。除被查封商铺外,信德置业公司没有其他财产,但信德置业公司有部分租金,租金应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其收取租金数额远少于债务金额;2.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7月20日发出的(2017)粤06执925号公告、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发出的(2021)粤0204执恢198号通知书,拟证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信德房地产公司抵押给债权人的商铺已进入进行评估、拍卖程序,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也对信德房地产公司启动了恢复执行;3.中国长城资产广东分公司挂网的债权资产情况表截图,拟证明信德置业公司答辩意见所涉500多个商铺已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已以债权人组织的方式登出公告,表明信德置业公司的困难不是暂时的,资产公司公告显示其涉及的债务金额是301626124.84元;4.八份银行底单,拟证明曦光公司从2011年5月24日到2014年5月12日总共向信德置业公司投入资金22014124.72元,迄今为止分文未收回,源拓公司、泛华公司除抽逃所有投资外还欠信德置业公司款项。源拓公司、泛华公司在一审阶段提出收购曦光公司股权,曦光公司同意转让股权的条件是能够支付其投资的款项。

信德置业公司、源拓公司、泛华公司、信德房地产公司质证认为,1.第一、二、三组证据主要是用于证明信德置业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的债务,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已明确规定股东以公司亏损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事由提起公司解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不应受理,曦光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目的,关于许永兴的执行案件,信德房地产公司已提出执行异议;2.关于中国长城资产广东分公司资产处置的公告,相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仅包括信德房地产公司,还包括顺德公司、佛山公司、何建华等,当时法院还查封了前述主体在佛山的房产、汽车,单房产价值已超过亿元。信德置业公司虽然负债,但并不是资不抵债,债权资产情况表不足以证明信德置业公司资不抵债,曦光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完全;3.不清楚银行回单所涉往来款类别,曦光公司是以投资款作为股权回购款项,不知道是否全部都是投资款。

信德置业公司、源拓公司、泛华公司、信德房地产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破民终12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许永兴曾以同样的理由申请信德置业公司破产,但一、二审均驳回了其申请,表明信德置业公司不属于资不抵债的情形。曦光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以上证据的认定,本院在下文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加以分析、论述。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法院对本案案由认定正确,本院予以认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仅针对曦光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本案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曦光公司关于解散信德置业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规定,具备相应资格的公司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公司应否解散还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审查。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曦光公司以信德置业公司资不抵债无经营状态多年、没有办公地点、股东之间长期存在矛盾、曦光公司无法参与信德置业公司经营、信德置业公司为百勤公司、希域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等理由主张信德置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本院认为,曦光公司的前述主张系针对信德置业公司经营亏损、其股东权益受损等事项提出,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情形,现有证据未显示信德置业公司存在法定应当解散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曦光公司要求解散信德置业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曦光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曦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曦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5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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