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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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富铭杏博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富铭杏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142633.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42633.5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限); 二、驳回原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84元,减半收取7542元,由被告厦门富铭杏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厦门富铭杏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