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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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6,201.61元、利息28,938.3元、违约金6,190.98元、消费手续费2,027.56

元(计算至2021年7月2日)并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1年7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期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凤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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