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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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东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194172.19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杭州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裴**、温**、温**、华**、罗**、陶**、罗**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杭州东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77元,由被告杭州东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杭州九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裴**、温**、温**、华**、罗**、陶**、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