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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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借款本金132410.99元及截至2021年3月15日利息5000.57元(含罚息),从2021年3月16日起以本金132410.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调25%再上浮50%计算罚息至清偿时止,以未付利息4879.7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计结息方式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至清偿为止; 二、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对被告温**、郑**所有的位于荣昌区昌元街道滨河中路×号×幢×单元×房屋(产权证号:211房地证×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郑**对被告温**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48元,公告费560元,被告郑**、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