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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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罗定市裕景石材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罗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罗定市裕景石材投资有限公司在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和房屋测绘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交付条件的罗定市兴华三路298号罗定市东骏广场商住小区x号楼xxxx房交付给原告唐**、黄**。 二、限被告罗定市裕景石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黄**支付计至2021年8月15日的逾期交楼违约金23190.18元;之后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房价款56423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8月16日起计至被告罗定市裕景石材投资有限公司将符合合同约定的罗定市兴华三路298号罗定市东骏广场商住小区x号楼xxxx房交付给原告唐**、黄**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定市裕景石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6元,原告负担3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2-03-17 |